|
【提要】97年1至6月臺北市受扶助或經認定身分符合之特殊境遇婦女共計987人,較上年同期增加4.22%;按其身分特性觀察,年齡別以30至39歲占42.35%、婚姻狀況以離婚者占40.53%居多。另臺北市政府97年1至6月辦理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計4,245人次、2,212萬元,分別較上年同期增加44.39%及14.08%,其中補助人次以子女生活津貼補助占70.34%居首,補助金額以緊急生活扶助占69.39%最多。
為加強照顧婦女福利,保障特殊境遇婦女經濟安全,臺北市政府特依「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及「臺北市女性權益保障辦法」,訂定各項補助,以協助經濟遭逢特殊境遇之婦女舒緩其經濟困境。其補助對象為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所列之7款對象,扶助內容包括社政部門之緊急生活扶助、傷病醫療補助、法律訴訟補助、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津貼及教育部門之子女教育補助及職訓部門之創業貸款補助利息;95年並新增性騷擾事件被害人,以及與市民結婚之新移民經警察單位調查確立在臺被迫從事賣淫工作者之相關扶助。
97年1至6月臺北市受扶助或經認定身分符合之特殊境遇婦女計987人,較上年同期增加4.22%,占65歲以下女性人口總數之0.08%;同期平均每位特殊境遇婦女扶養子女數為1.61人,較上年同期減少4.17%。另特殊境遇婦女按年齡別分,以30至39歲者418人占42.35%最多、40至49歲者337人占34.14%次之、20至29歲者150人占15.20%居第3;若按婚姻狀況別分,以離婚者400人占40.53%最多、喪偶者占25.13%次之、未婚者170人占17.22%居第3;若依身分籍別來看,以本國籍人民929人(原住民18人、非原住民911人)占94.12%最多、外國籍40人占4.05%次之、大陸籍18人僅占1.82%。
若就臺北市特殊境遇婦女接受家庭扶助情形分析,97年1至6月計4,245人次接受扶助服務,較上年同期增加44.39%,補助金額2,212萬元,較上年同期增加14.08%。若按各類補助人次觀察,以子女生活津貼補助2,986人次占70.34%居首、緊急生活扶助1,114人次占26.24%次之、兒童托育津貼補助65人次占1.53%再次之;另就補助金額來看,以緊急生活扶助1,535萬元占69.39%居首、子女生活津貼554萬元占25.05%次之、法律訴訟補助103萬元占4.66%再次之。
另按特殊境遇婦女符合款項類別分,臺北市特殊境遇婦女97年1至6月以符合第5款「獨自扶養18歲以下非婚生子女或因離婚、喪偶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者占30.13%最多,符合第1款之「夫死亡」及第3款「家庭暴力受害」占23.87%、15.59%分別居第2、3位。
|